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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常州天宁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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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phl0420371 2019/11/20 文件大小:1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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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很好的常州市天宁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作者:————————————————————————————————日期: 常州市天宁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常天综治[2010]1号★关于开展调解能手推荐活动的通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各部委办局、各社会团体、各行业组织、区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根据市委书记范燕青、市长王伟成作出的“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批示精神和常调指办【2009】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调解能力,培养一批专家级调解人才,选树品牌调解员,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近期我市正在开展调解能手的推荐工作,我区也相应开展调解能手的推荐工作,建立调解人才库(单位只要符合条件的调解员均可推荐,名额不限)。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对照申报标准,积极组织推荐活动,我们将把这次推荐组织活动作为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工作一同进行考评。请各单位将推荐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于2010年1月25日前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天宁区司法局)。联系电话:86909359,88127152;传真电话:88127152;电子邮箱:654554612@。附件:常调指办【2009】13号文件2010年1月11日常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常州市司法局常调指办〔2009〕13号关于开展全市调解能手推荐活动的通知各辖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处服务中心)、司法局,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部委办局、市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常发〔2009〕24号)精神和市委书记范燕青、市长王伟成作出的“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批示精神,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进一步加强全市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调解能力,在全市培养一批专家级调解人才,树立一批品牌调解员,建立全市调解专家人才库;为进一步发挥调解能手在预防和化解重大疑难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特殊作用,推动全市调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进一步宣传调解工作,扩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调解能手的氛围,使调解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成为矛盾纠纷双方定纷止争的首选方式,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调解能手推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聘用人民调解员),辖市(区)和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包括派驻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人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从事一线调解工作的调解人员。二、推荐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员可以申报:1、热爱调解工作。乐于调解,从事一线调解工作连续三年以上,钻研调解业务,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计时间,不计报酬,具有奉献调解事业的精神。始终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诸如奥运、60周年国庆等敏感时期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中涉及的重大疑难复杂社会矛盾纠纷,真心诚意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树立“和谐使者”的形象。2、擅长调解工作。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调解工作能力及较高的调解工作艺术或独特的技巧,在调解工作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调解工作经验得到推广,最近三年每年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在10件以上,经当事人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达98%以上(司法、仲裁、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等系统的调解员的调解成功率等指标可由各系统确定)。3、调解成效明显。调解员能认真执行法律、政策,依法、以德开展调解工作,在防止纠纷激化、预防制止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本人无一例因调解不及时、不正确而导致当事人***、***或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等激化事态发生。调解工作为纠纷双方当事人满意,为党委、政府满意,社会反响良好。4、品行好威望高。调解员能模范遵纪守法,注重自身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调解工作中突出公正性、公益性、便利性和无偿性(法院、仲裁等按规定收费的调解除外),工作责任心强,调解事迹生动感人,在群众中威信高,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愿意找其调解,调解员所在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所在单位对其综合评价优良。三、推荐办法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评定的方式进行。各辖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包括派驻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人员推荐申报调解能手的工作由相应的辖市(区)司法局负责。具体程序是:各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本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