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旧会计制度下视同销售的处理思维在旧的会计制度当中财会字[1997]26号《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也就是说旧的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中认为该种行为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能看做销售处理,那么不确认销售的收入和成本,但是税法要求这种方式下必须计算交纳相关的税费,然后将相关的税费和商品成本转入相应科目,增值税按正常的售价来核算。        例如:将自产的甲型号钢材100吨用于在建工程(该型钢材的成本价为每吨100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000元)。当企业将甲型钢材移送流水线建设时,会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134000贷:库存商品-甲型钢材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三、新会计制度下视同销售的处理思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不像财会字[1997]26号一样按账面价值结转。        对照《企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