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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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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http://news./flws/pjs/qt/200910/(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05号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 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迈金尼斯公园街111号(111 McInnis Parkway,San Rafael,California 94903, USA)。法定代表人玛茜娅。斯特琳(Marcia K. Sterling),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汇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方泰镇嘉黄公路450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特克公司诉被告上海汇统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14日、8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游闽键,被告委托代理人涂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特克公司诉称:bustion软件的版权所有人。2002年3月28日,上海市版权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bustion软件,被告对其使用的上述软件不能提供正版包装、购买发票、正版序列号等文件。经原告核查,被告安装的上述两套软件也未取得原告的授权或许可。故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请:一、bustion软件著作权的行为,bustion软件;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三、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支付的查档费、翻译费、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35,000元;四、判令被告在《新民晚报》中缝以外版面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五、请求法院给予被告民事制裁;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bustion 、上海市版权局的询问笔录三份、被告员工闫实的操作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是系争软件的著作权人,bustion软件。 2、北京兴业伟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的销售合同与销***,北京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公司”)软件报价单及销***,证明系争软件的正版市场售价。 3、档案查询费用收据、律师费发票、翻译费发票与证明,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被告上海汇统广告有限公司辩称:从原告提供的版权局查处材料中,不能断定被告安装的软件与原告享有版权的软件是同一产品。被告多年来一直是原告的忠实客户,不可能盗版原告的低端软件,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bustion软件相关的公共信息,在第二次庭审时进行当庭演示,并作了书面记录。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称:(一)对于版权登记信息、bustion 、翻译费发票及证明无异议
。(二)对上海市版权局的三份询问笔录与操作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显示图标不能证明被告安装了系争软件,且上海市版权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三)对原告提供的第2组材料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未证明兴业公司与贝尔公司经营的软件业务具有合法的销售资格与销售价格,且该两公司与原告并非同一主体,同时成交价格不仅仅是软件价格,还包括了硬件配备与附赠软件。发票联也不能证明需方的存在以及付款记录,因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该组材料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