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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经营许可条件.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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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舞厅经营行政许可条件舞厅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10、有衣物寄放室;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17、舞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喔凯厅的开办条件。(二)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9、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临的,每间包房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10、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12、,,***清晰,无死角;13、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14、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7、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6、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8、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