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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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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11/20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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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贵阳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隶属贵阳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的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区、县(市)及各单位的城建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城建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同时享有依法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第七条下列档案属城建档案:(一)城市地质勘察档案;(二)城市测绘档案;(三)城市规划档案;(四)城市土地档案;(五)城市房地产档案;(六)城市地名档案;(七)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八)城市建设科研档案;(九)城市水利、防洪工程档案;(十)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档案;(十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十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档案;(十三)城市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程档案;(十四)城市交通运输设施档案;(十五)城市园林绿化档案;(十六)城市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十七)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十八)城市人防战备工程档案;(十九)城市抗震设防档案;(二十)城市名胜、古迹建筑档案;(二十一)在筑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所藏基本建设档案目录;(二十二)城市建设其他资料。第八条城建工程档案必须按规定时限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其余城建档案移交进馆的时限和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移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移交进馆的城建档案应为原件,内容完整、系统、真实,图线和字迹清晰、准确,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要求。第十条在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收集到的应立卷归档的城建文件材料,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一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可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或委托保管,向国家捐赠城建档案的,应予以奖励;必要时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收购或者征购。第十二条建(构)筑物移交新的管理单位,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停建、缓建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档案机构收集保管。第十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下、地上各类工程,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按实物编制工程竣工图,交建设单位汇总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第十四条为确保工程竣工档案及时移送进馆,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付工程总造价1-3%的竣工档案保证金。(一)保证金收取比例:①住宅建筑按1%收取;②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按2%收取;③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纪念性建筑、具有典型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按3%收取。(二)保证金收取额度:①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最高收取10万元;②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工程,最高收取15万元;③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工程,最高收取20万元。保证金回执作为建设单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之一。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中小型工程3个月内,大型工程6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规定移送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在收到合格的竣工档案后7日内,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逾期不按规定移送的,保证金用作补测补绘竣工图,余款退还。第十六条已交付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组织补测补绘竣工图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工程改建、扩建,产权单位应对原竣工档案进行修订,及时收入原案卷。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参加;重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市城建档案馆必须参加验收。档案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应认真核实竣工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凡无竣工档案资料或竣工档案资料不符合编报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城建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九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鉴定城建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城建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