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上海市张江专修学院章程(2009年3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院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中文)上海市张江专修学院(英文)ShanghaiZhangjiangInstitute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299号第三条学院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保证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学院的业务范围:办学层次:高等非学历教育;办学范围:文化、职技;办学形式:业余、全日制;招生对象:***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本学院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上海培训中心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学院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本学院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第七条本学院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第八条本学院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本学院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本学院的决策机构。第十条理事会的组成:(一)本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二)本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院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执关备案;(三)本学院的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成员年龄小于75周岁,超过75周岁者不再担任理事职务。(四)理事增补,由举办者提名,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2(五)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审批机关备案:1、严重违反国家法漳、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威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革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第十一条理事会职权(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院长;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学院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理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院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理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二)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理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三)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员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救。(四)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签名方能生效。(五)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