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筑活动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罗湖辖区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一次发包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修缮、园林绿化工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复函的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以下单位、个人:,一,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二,执业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第,一,项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四,评标专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1,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确定。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记录第六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其他部门或机构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七条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整改通知书,,二,责令停工通知书,,三,不良行为认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八条《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2,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二,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四,整改要求。,五,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六,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七,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八,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九,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十,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第九条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