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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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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4年6月30曰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法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是指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具备相对独立地完成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例如:功能模块可划分为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务分析等。本规范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外,均指采用借贷记帐法。本规范所称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修改、审核和查询的功能,均指对输入计算机的机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修改、审核和查询。第三条会计核算软件分为在--定范围内适用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和仅适用于个别单位的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第四条中国境内各单位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第六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同时具有提供按照其他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料的功能。第七条会计核算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也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第二章会计数据的输入第九条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第十条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输人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行修改的功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第十五条的各项提示。第十七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帐记帐凭证的审核功能,审核通过后即不能再提供对机内凭证的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控制。第十八条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帐的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错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帐凭证输时,"红字可用"一"号或者其它标记表示。第十九条会计核算软件对需要输人的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一)输入记帐凭证的同时,输人相应原始凭证;输人的有关原始凭证汇总金额与输人的记帐凭证相应金额不等,软件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通过;在对已经输人的记帐凭证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对输人的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输入的记帐凭证通过审核或登帐后,对输人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二)记帐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