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办幼儿园)教职工和其它教育事业单位职工。第二章请假销假管理第三条事假管理1、事假指教职工因家庭和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短期的请假。事假批准权限:单位正职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由教育局局长批准;请假2天以下的,行政正职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党务正职由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批准。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批准,中层领导及教师请假由单位领导批准。外出学****开会等情况履行事假批准程序,但不扣发工资。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必须是短期行为,理由要充分合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可不予请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否则,按旷工处理。3、严格控制教职工事假。一学年每人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可不予准假。4、每请事假一天,扣发月工资全额的3%。第四条病假管理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材料和药费发票,由校长审批。2、病假可按病假天数扣除本人病假日的绩效工资。3、病假6个月以上的,只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次。第五条法定假管理1、婚嫁管理(1)教职工结婚给予一至三天婚嫁。(2)教职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另外,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3)婚嫁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4)婚嫁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和绩效工资。2、产假、计划生育假管理(1)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8天;24周岁(含24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60天;一次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3)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女教职工的工资照发。(4)女教职工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5)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增加假期天数。(6)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3、丧假管理(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1—3天(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2)丧假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4、工伤假管理(1)教职工请工伤假应出具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签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相关部门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工资照发。(2)教职工因公负伤的,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鉴定等级证明,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为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