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1
文档名称:

[车库买卖合同范本]车库买卖合同.doc

格式:doc   大小:40KB   页数:2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车库买卖合同范本]车库买卖合同.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11/21 文件大小:4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车库买卖合同范本]车库买卖合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库买卖合同范本]车库买卖合同车库买卖合同篇1:车位买卖委托书样本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位买卖委托书样本,希望能帮到大家!车位买卖委托书样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方便乙方在__________停放车辆,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地下停车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汽车车位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汽车车位。二、甲、乙双方同意将第一条商定的汽车车位一次性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三、车位的销售特征为:车库买卖合同篇2:车库买卖合同书模板合同编号:甲方(出卖人):住址:身份证号:乙方(买受人):住址:身份证号: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号车库(实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库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三、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上述车库交付乙方使用。四、因该车库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车库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车库产权及使用权。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年*月*日签订地点车库买卖合同篇3:合同纠纷民事申诉状范文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合同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多了,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纠纷民事申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合同纠纷民事申诉状范文1申诉人:李X,男,54岁,汉族,现住xxx市XX站车库办公室。被申诉人:XX,女,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xxx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房。申诉人李X对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通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申请再审。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一、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合同有效是错误的,被申诉人作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进行承包建筑工程,听说劳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为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那么被申诉人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按照建设施工合同请求承担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在明知双方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也是错误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通民审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也认为本案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审上诉人所建设的建筑是生产性建筑,原审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审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审被上诉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建筑承包合同有效证据不足,此案应提起再审的裁定。二、无效合同不适用工程款给付问题,涉及的只是双方返还的问题,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中规定,本案中,申诉人已经举出被申诉人所建造的工程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的鉴定,被申诉人并没有给申诉人进行修复便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一、二审法院视而不见,强行做出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三、在二审法院的判决的本院认为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性意见》第3条规定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为宜。原审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显然是错误的,既然原审案由错误,那么适用法律肯定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