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旅游法》的“人本”宗旨摘要:随着旅游业日益的发展,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旅游法规所强调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机结合与和谐统一,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首部《旅游法》应运而生,给我国旅游发展带来了希望和保障。关键词:旅游法;旅游发展;旅游法评析Abstract:Withtheprogressoftourismindustry,urred,travelregulationsemphasizeeconomic,heprinciplesofunityandharmony,inthiscontext,China’sfirst“tourismLaw”cameintobeing,toChina’:TourismLaw;Tourismdevelopment;ment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近年来,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也逐渐强烈起来。而旅游作为一种“走出去看看”的方式,越来越受到热捧。据报道,我国2012年三大旅游市场总规模超过32亿人次,比改革开放初增长数十倍。面对如此庞大的旅游市场,如果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不仅难以保障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满足不了亿万城乡居民的热切期待。正因此,旅游法的出台,被认为在我国的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我国旅游立法应以“人本”为根本宗旨“人”是法律存在的唯一理据[1]。一国立法所体现的对旅游活动的态度,较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社会对于人的生存意义和人的价值的深层理解。法的制定并非自然生成的简单过程,而是一种具有高度理性的构建活动。立法宗旨是指立法的根本目的和指导思想,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所表达的愿景,是贯穿于该发整体的灵魂。虽然法的制定根源于法律调整的某种特殊社会关系的需要,但法能否体现正义主要取决于立法者和法学研究者对某类法律规范及其客观基础的理性思考,并将这种理性思考通过立法转化为相应的法律规范。因而,一国之旅游立法对旅游活动的态度体现了一个社会对于人的生存和人的价值的理解。“法律源于人、用于人、评于人、服务于人,人始终是法律的主体、目的和关键所在。”[2]早在1980年,世界旅游组织就在《马尼拉宣言》中指出:旅游是对人类休息和娱乐基本权利的承认。自上世纪二战结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大发展,人们以游览观光、经济科研合作、健康修养、文化体育等活动为目的的旅游活动愈来愈频繁。旅游业已成为国际化的以人为本的“大旅游”。现代意义的旅游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之一,是人类在闲暇时为了消遣和审美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旨在满足人类的精神愉悦需求。作为旅游者的“人”是一切旅游现象和实践活动的本源。作为闲暇时的自主性活动之一,旅游能最大程度地体现人的自主性生存和人的自由需求。旅游业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的价值。“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的最高思想境界[3]。二、突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升温,有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损的事件也逐渐增多。由于信息掌握不对称等原因,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