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破坏军婚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可编辑)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破坏军婚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武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刑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1-05摘要摘要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源自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体现了其存在之价值。本文考察了中国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沿革,并阐释了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对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明确在现行刑法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下,与军人配偶长期通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破坏军人事实婚姻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而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结婚或同居的人不构成本罪。破坏军婚罪属于继续犯,本文区别了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强奸罪等罪名的罪数关系。笔者建议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进行修改,增设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行为为危害行为;明确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结婚或者同居的人应成为本罪主体,以完善刑法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关键词军婚破坏军婚罪继续犯IAbstractAbstractMilitarymarriageprotectionlegalsystemisChina'suniquelegalsystemrootinourlegalculturaltraditionandinthespecifichistoricalperiods,,andexplainstheconceptofdestruction,ponentsofthemilitarymarriageisanalyzedinthecurrentcriminallaw,clear259rules,andthemilitaryspouseslong-termadulterydon',thispaperisthedifferencemilitarymarriageanddestructionofbigamy,,addandservicemanspouselong-termadultery;ethesubjectofthiscrimehasaspouse,ethemainbody,withtheperfectcrime,mitGuiltyofdestructionofmilitarymarriagecrimeII引言引言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国外在立法上对军人的婚姻关系没有特别保护的规定,因而也没有相关的理论研究。我国有关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处于初探阶段,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理论成果。但是,我国法律一直沿袭着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的传统,建国以前就通过颁布各项法律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建国以后,1979年刑法在第一百八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破坏军婚罪,1997年刑法在第二百五十九条也承继规定了此罪,并增加了一款规定。可见,我国一直很重视对军婚进行特别的保护,并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的幸福安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军婚是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军人婚姻的稳固与否不仅是个别家庭的小事,而且是事关军心稳定及国防安全的大问题。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直接损害部队官兵的利益,对人民政权的稳固和国家安宁构成威胁。依法保护军婚,关系国家整体利益,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部队官兵的直接利益,更有利于鼓励军人全心建设、巩固国防和不断促进战斗力的提高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国权力机关确定了对于军婚给予法律上特殊保护的立法政策。但是,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的开放,影响和制约军婚稳定的因素却日益增多。从部队此前的实际情况看,因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其配偶要求离婚的只占极少数,大多数的情况是由于军人的职业特点而造成夫妻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