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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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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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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9日财农[2005]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为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节水灌溉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节水灌溉贷款贴息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水灌溉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渠道防渗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及相配套的节水灌溉措施,节水灌溉水源工程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集雨节灌等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贷款。第四条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对象为:具有还款能力的地方水管单位、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农业部直属垦区所属单位。第五条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一)当年使用贷款的节水灌溉项目;(二)优先安排曾使用过贴息资金,并且管理、使用效果较好的项目;(三)优先支持贫困缺水地区发展节水灌溉项目;(四)优先支持发展节水灌溉工程规模较大、效益明显的项目。第六条中央财政对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的贴息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中央财政对地方贷款项目的年贴息率,以当年实际利率为限,原则上不超过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贷款项目按照实际利率全额贴息。中央财政结算贴息的贷款额为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额。第七条地方财政可对中央财政贴息的节水灌溉贷款项目3给予贴息。第八条贴息资金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地方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水务)和财政部门申报申请贴息请示,县级水利(水务)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省级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省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对各地申请贴息请示进行审查并提出贴息资金补助意见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请示,并附报《××省(区、市)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按行政隶属级次逐级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申报申请贴息请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对申请贴息请示审查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函,并附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省级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应对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的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贷款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请示的内容包括:本年申请贴息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