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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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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11/21 文件大小:1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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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1-第四条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出具被征地区域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指导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农业、林业园林、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改工作。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第七条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拟征地红线确定后,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小区)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2-第八条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市、县两级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需拆迁的房屋及青苗和附属设施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被征地村(居)民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并妥善解决被征地村(居)民的合理要求。第九条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预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原则上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转让、房地产抵押及土地登记发证;办理户口的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者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办理休闲农庄、特种养殖相关手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其他有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手续。-3-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将征地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社区)、组(小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村(居)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征地拆迁机构等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拆迁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第十二条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等,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被征地乡(镇)、村(社区)、组(小区)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4-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