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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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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2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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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3102【发布文号】重府令[1997]第2号【发布日期】1997-09-06【生效日期】1997-09-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府令〔1997〕第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六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证明。  第四条第四条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市人民政府印章。  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执法证的发证机关,同时也是所发证件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第五条执法证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统一向发证机关申请领取: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二)镇、乡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直属单位及分支机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按前款规定申领。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领取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享有执法权;  (二)有健全的内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三)有经过培训的合格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申领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遵纪守法、秉公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三)经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四)经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第八条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领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  (四)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六)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九条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领取执法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和类别、法定权限、处罚种类和执法队伍状况等内容,并附申领执法证人员名册。  第十条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对领证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颁发执法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执法证上应张贴持证人员照片,并按下列规定加盖钢印:  (一)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盖该执法机关钢印;  (二)属镇、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盖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钢印;  (三)属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盖同级人民政府钢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证中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不得将执法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中,应当向行政管理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未出示执法证的,以及超越执法证规定的执法范围的,当事人有要拒绝执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执法证实行两年一审验制度。发证机关每两年对执法证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