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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及融资项目财务顾问委任协议.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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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组及融资项目财务顾问委任协议致:尊敬的:高度机密关于:(下合称『重组及融资项目』):在境外首次公开发售股份:及将其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我们深感荣幸能获贵司邀请参与重组及融资项目。为此,我们特致此委任函以订立TOBO与(下称『甲方』)有关重组及融资项目之委任协议。(下称『标准条款』)。标准条款属此委任函的一部份,并与此委任函构成TOBO与甲方就重组及融资项目所订立的委任协议,标准条款中与本委任函不一致的,以本委任函为准。(FinancialAdvisor)。TOBO现同时接受上述委任。除非签订本协议前已委任或事先取得TOBO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委任第三方作为重组及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或承担类似职能的角色,不论所委托的角色是联席或是独家的。,本协议经TOBO和甲方签订后立即生效直至2010年12月31日(下称『终止日期』)为止。,各方可以书面形式延续本协议,但TOBO有权收取额外财务顾问费,具体金额和付款条款应与甲方磋商后确定。:1终止日期届期满而未有续期;或2在无损TOBO根据本协议或有关法律可行使的权利或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下,任何一方认为另外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可以书面形式立即终止本协议。,但本委任函第6的规定除外;除非本协议各方另行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协议终止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应负的责任,亦不影响任何一方就其他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应享有的权利,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向TOBO清付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费用、税项和其它开支。,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起计连续1年内,不可就重组及融资项目聘任TOBO及其联属公司以外的人,担任TOBO根据本协议担任的任何职能,否则甲方应立即向TOBO支付违约费,其金额相等于(财务顾问费之金额)。(下称『指定服务』):,深入了解甲方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计划;,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与甲方商讨和确定重组方案以及重组及融资项目的整体策划和范围;、决定和因应实际情况所需调整股份制改造方案(注:此项只适用H股公司。)和拟公司的股东售股方案;:,负责与中国有关监管机构就重组方案进行专业沟通,协助甲方与中国有关监管机构就重组方案商讨所有有关事项。,不包括就任何法律、税务、会计、土地房产评估或其它专业或技术问题提供意见或服务。,如TOBO认为有需要或更合适,在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委派其联属公司代为提供指定服务。该等受委派的联属公司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