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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新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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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新规范.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21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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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新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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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准则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新规范            作者:周立时间:2007-11-2123:46:00                     内容提要: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借鉴和吸收我国已有的无形资产准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无形资产核算的会计规范作了许多方面的新规定。本文主要从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以及无形资产的减值处理等方面,谈谈新准则作出的新的会计规范。关键词:新准则无形资产会计规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和知识的创新步伐越来越快,无形资产在企业整个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也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在此背景下,以我国已有的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规定的会计规范为基础,在借鉴并吸收相应国际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对无形资产核算的会计规范作了较大的调整。除了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新的科学的定义外,新准则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其在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上所作出的有关新规范。一、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的会计处理,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变动。这种变动,既解决了我国以前对其正确处理所存在的争论,又弥补了原准则在这方面所作规定的缺陷。首先,新准则将原准则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改称为研究开发支出,这更符合会计逻辑和认识。从会计上讲,有了支出才会有费用,但支出并不都会形成费用,因支出既可费用化也可资本化;而对费用而言,则无费用化与资本化之说。其次,原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过于狭隘,使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过于谨慎,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严重忽略了研究开发支出还存在可以资本化的情况,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在借鉴相应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按新准则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原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对于其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符合新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否则仍进行费用化处理。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原准则科学得多。因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探索性,已进行的研究项目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会否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该阶段的支出不能资本化自然是合理的。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已经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之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它的最大特点则是,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企业很可能因此而获得一项无形资产。最终能否将该阶段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那就取决于前面提到的新准则规定的条件能否得到同时满足。最后,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