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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监理公司的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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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监理公司的管理.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19/11/21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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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业主对监理的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得到有效控制,结合基建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监理管理办法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医附一院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第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并符合渝建发〔2014〕101号文件的要求。第四条:派驻的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时的监理人员一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书面同意前随意更换监理人员,每更换一名监理人员,按合同总金额10%扣减监理酬金。第五条:对于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重医附一院提出更换要求后,监理公司应及时更换。质量控制第六条: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第七条: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第八条:查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否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如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应立即通知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第九条: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重大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敢于指出,对施工过程中明显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对有关问题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大量的返工。第十条:监理人员应清楚监理控制程序、工程强制性标准,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满足工程施工中对各项工序质量要求的需要。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对工序质量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承包人自检无误,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方能签认批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按规定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者建委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复核的,应通知到场。第十二条: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监理抽检工作;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旁站监理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基础土方等开挖、地下室外墙隐检及土方回填、后浇带、抗渗混凝土浇筑、其它(底板、墙、顶板)混凝土浇筑、地下室结构质量缺陷处理、主体结构框架节点钢筋、屋面防水、特殊工艺及其它有关工程建设需要的关键工序或部位;建设单位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200元。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在巡视和旁站过程中要善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其予以纠正。一旦发现问题,应先口头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改正,必要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记。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人员应口头要求工程暂停施工: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监理人员在口头要求工程暂停后,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ƒ监理人员宜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施工安全文明控制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