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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中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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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中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认定.doc

上传人:taotao0b 2019/11/22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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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查封、扣押、冻结中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认定————————————————————————————————作者:————————————————————————————————日期: 查封、扣押、冻结中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认定裁判要旨在查封、扣押、冻结中,对第三人是否支付“全部价款”的认定不宜机械理解为涉案财产的总价,而应当结合第三人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考虑其支付的价款数额是否违背上述义务。如果未违背上述义务,即使其支付的确系相对财产总价而言的部分价款,也宜将其认定为第三人在特定的时间点支付了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案情2007年4月27日,毛兴中与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毛兴中购买港城公司开发的港城静园2栋1-2号房屋;,2007年4月27日付房款40万元,向银行贷款46万元,余款在办理手续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毛兴中于2007年4月27日至2010年9月30日分别向港城公司共计支付了64万元购房款,接房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港城公司一直未能为毛兴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毛兴中于2011年1月2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毛兴中与港城公司达成如下协议:港城公司从2011年1月26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毛兴中办理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5号港城静园2栋1-2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因港城公司未办理证书,毛兴中于2011年2月23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李景雄与港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九法民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争议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李景雄申请执行过程中,毛兴中提出异议。九龙坡区法院组织听证后,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李景雄申请的执行。李景雄不服该裁定,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对涉案房屋进行执行。另,一审审理中,双方确认本案争议房屋在港城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抵押范围内。裁判九龙坡区法院认为,毛兴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根据调解协议,因该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毛兴中未支付剩余购房款项亦有充分的理由,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视为毛兴中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无过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景雄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继续对本案争议房屋的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全部价款”的规定。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全部价款”应指全部房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全部价款”并不等同于财产总价,只要第三人已经履行完毕了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没有过错,就应当视为其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特定时间点,已经给付了其应当给付的全部价款。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