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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三大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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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三大注意事项”.doc

上传人:phl19870121 2019/11/22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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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三大注意事项”————————————————————————————————作者:————————————————————————————————日期: 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三大注意事项”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而经济案件必然涉及到财税等专业知识。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当前,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已经广泛地参与到经济案件中担任司法鉴定人,或者出庭作证。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司法鉴定人5年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615万件。注册会计师参与经济案件,不仅要精通财税等专业知识,还要熟悉民法、刑法等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三大方面特别注意。注重审计证据的详细审计注册会计师是审计抽样,注重审计程序;司法会计鉴定是详细审计,注重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计师一般采用审计抽样技术,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设计审计程序,并遵循审计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即使没有证据证实审计意见存在错误,也可能因为审计程序存在问题导致审计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司法会计鉴定一般不采用审计抽样技术,而是详细审计。详细审计是指百分百地审计对象总体中的全部项目,并根据审计结果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当然,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既要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也要遵循审计抽样原则。但在实践工作中,绝大部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项目,均是对财务报表的个别项目发表鉴定意见。比如职务侵占,司法鉴定人仅对犯罪嫌疑人涉及的职务侵占事项发表鉴定意见,无须关注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因此,司法鉴定人仅须对所涉及的审计证据进行详细审计,无须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如控制程序等。鉴定意见需明确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则有四种类型。按照司法部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人一般应就委托事项,明确提出鉴定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分为无保留意见1种类型、非无保留意见3种类型共4种类型。无保留意见类型可以增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其他事项段;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类型、否定意见类型、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在实践工作中,尽管鉴定意见没有如审计意见区分4种类型,但审计意见的类型区分对司法鉴定人如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有重大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