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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法律培训一、税收误区:免税企业≠不纳任何税公司免税项目:1、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家禽的饲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目前,对于公司而言,从事主营业务生猪饲养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若发生其他业务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比如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Text3、公司涉及税种定义: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征收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问题:1、公司用地是否属于其他农用地范畴?2、公司养殖场建设是否是建房活动?畜禽养殖设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再次明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公司养殖场用地是农用地2007年8月10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显示,“其他土地”与“耕地”是两个并列的地类,属于土地分类中并列的两个一级地类。畜禽舍用地及相应的附属用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是土地分类中的二级科目,“设施农用地”与“耕地”不存在包含关系,不属于“耕地”范畴。将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界定为设施农用地主要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于2010年9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变为备案程序,界定畜禽养殖建设属于设施农业,是农业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