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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浅说与承诺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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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浅说与承诺的法律规制.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2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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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浅说与承诺的法律规制     摘要: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与传统的纸面方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相比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承诺的撤回等有关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问题上。我国应针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特别立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关键词:电子要约电子承诺合同成立法律规制 1电子要约的法律问题关于要约的概念,两***系有着不同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将要约视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将要约视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许诺。英国合同法学者认为,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与传统的缔约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基本理论没有改变,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上,这是由于电子手段在缔约中的使用对传统要约形式的改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电子要约生效的判断标准的改变和电子要约能否撤回、撤销的问题。 ,世界各国法律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对要约的形式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电子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即为合法有效。有些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专门立法以确定电子要约的合法性。如联合国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的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电子意思的表示手段表示,并不得以使用了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做出。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要约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通过订立特别法明确电子要约形式的合法性。 ,是指要约人在电子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使电子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关于要约的撤回条件,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采取“到达主义”,即电子要约在未到达受要约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被撤回。英美法系国家在此问题上采用“投邮主义”,即要约一经投邮,即不得撤回。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关于电子要约撤回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在要约人发出要约指令后很短的一段时间内,该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较难实现,因此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问题上研究要约的撤回问题并无实际意义,合同法对要约的撤回的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要约的撤回虽然较为困难,但仍然存在着可能性,特别是在网络较为繁忙以及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均有可能延迟要约收到的时间,从而使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先于要约而到达受要约人。对比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后者更为可取,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从技术看,存在着电子要约被撤回的可能;二是从法律上讲,与传统的缔约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缔约方式,与传统的缔约方式相比,电子商务的改变也主要在于交易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