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证券公司证券业务的核算[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证券和证券公司的概念,明确证券公司证券业务的种类,掌握证券公司有关证券业务的核算方法。第一节证券公司业务概述一、证券和证券公司(一)证券证券是以证明或设立权利为目的而发行的凭证,在法律上分为有价证券和证据证券两种。,如各种借据、收据等。、代表或证明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收益证券)两种。(1)货币证券为信用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2)资本证券是表明持券人的资本所有权或债权,并可据其获得一定收益的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有价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起中介作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专营证券业务的法人企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证券买卖。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二、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活动,是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和代理保管证券业务等。(二)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证券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在一级市场上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四)其他证券业务其他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经批准从事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种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买入返售证券业务、卖出回购证券业务等。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一)设置的会计科目1.“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代理买卖证券成交清算时,按成交额乘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