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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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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19/11/23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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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6日   来源: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第九条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独立用于居住的阁楼,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第十条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一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按项目分等级收费管理,分等级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县(市)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基准价格,由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在不超过市制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第十二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和绿化养护服务六个项目。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最高为五星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第十三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