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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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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9/11/23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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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质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公园由花果山中心园区和渔湾-东磊两个园区组成,地理坐标:东经119°14′08″—119°20′15″,北纬34°37′06″—34°40′24″,。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公园各园区保护、建设、规划、经营及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改变、移动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地质公园实行统一管理,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是地质公园的综合管理机构。  第六条 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地质公园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保护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资源和自然环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地质旅游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二)负责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送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四)组织开展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被破坏或污染。  (五)制定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在地质公园内从事的各项活动。监督在地质公园内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察、学术交流、旅游开发和影视外景拍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六)开展科研、科普教育活动,挖掘地质公园科学内涵,加强地质公园地学导游人员的培训,提升旅游品位,提高地质公园影响力。  (七)制定保护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破坏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地质公园的范围界线及各级保护区控制要求按《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执行,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坏地质公园的各种标识、碑石和界标。  第八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地质构造。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火山地质地貌、岩溶地质地貌、花岗岩地质地貌、洞穴等地质景观及古人类遗址。  (四)典型地质灾害遗迹,矿山遗址。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它地质遗迹。  第九条 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征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路线和范围内才可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条 地质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