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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浅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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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浅探.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1/23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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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浅探摘要“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木文分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中的两个主要疑难问题:对“随意”的理解与认定,以及情节“恶劣”的界定,有助于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同时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区分其与故意伤害罪。关键词寻衅滋事罪定罪标准随意恶劣作者简介:李锦阳、刘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干部。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57-02一、引言随着我国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谐快速处理受到了更多的关注。2006年12月28R,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我国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工作,目前尚处于初期阶段,缺乏完善的立法保障。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前提便是界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区分好严重违法与轻微犯罪,准确界定轻微刑事案件定罪标准,能有效促进轻微刑事案件的依法快速处理的繁简分流,保证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准确性,从而缩短办案时间,降低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也有利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充分发挥。特别对于人员紧张的基层检察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集中有限的优势资源办理复杂的大案要案。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屮是•种比较常见的轻微刑事犯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到2012年,审查起诉的寻衅滋事案件上百起,占到总案件数的百分Z七。而我国现行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法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同时还与其他罪名的行为方式具有重合性,这无疑给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本罪确实是-•类比较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的案件,尤其是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研究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准确界定此类案件,有利于解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中的许多疑难问题。二、疑难问题的犯罪构成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充分且必要条件脾,任何一个罪的定罪标准的探讨都应该也只能从犯罪构成去分析。《刑法》第293条规定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适用的实践经验,主要对条文中的两个疑难问题进行犯罪构成的界定。(-)主观方面之“随意”寻衅滋事罪屮“随意”的界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都无界定“随意”的统一标准,关于“随意”的具体含义,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动机考察“随意”。有学者认为“随意”的核心特征是“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豎。还有较多的学者持类似的观点,“随意”即“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鎌,“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豐,“寻求精神刺激的H的”驟,“蔑视刑法、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等卑劣下流的动机”驟。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一般人理性”对行为进行双重置换从而判断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即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豔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主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