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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1/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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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2007年教材新增部分)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是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一)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1、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要求1、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健全的各项制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3、2010-1-22中国证监会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见P243第二节融资融券的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重点)(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集中管理原则。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三)独立运行原则(四)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一)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二)客户的账户体系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的账户。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一)客户的申请。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二)客户征信调查。包括:1、客户基本资料;2、投资经验;3、诚信记录;4、还款能力;5、融资融券要求。(三)客户的选择标准。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从事证券交易半年以上;2、账户状态;3、信誉状况;4、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