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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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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2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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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二,,二年一月十五日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平贸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管理化肥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第三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二章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第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和年度配额总量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并同时公布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外税率。化肥关税配额税号目录见附件一。第六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一)国家经贸委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二)国家经贸委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三)国家经贸委负责设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咨询点,提供咨询。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见附件二。第七条海关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依法实行监管、征税、稽查和统计,并负责定期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进口情况。第三章关税配额内进口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向所在地区的授权机构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第九条国家经贸委将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申请单位有关关税配额的咨询可向国家经贸委及其授权机构提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第十条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的进口,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十一条国家经贸委分配关税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国家经贸委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据本办法签发相应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式样格式见附件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第十三条进口化肥关税配额产品时,进口单位向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