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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水镇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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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水镇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doc

上传人:s1188831 2019/11/2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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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水镇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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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里水镇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私人住宅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我镇私人住宅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指引。在我镇辖区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私人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土地用途为宅基地,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第二条从2011年1月1日起,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禁止任何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将其拥有的宅基地转让或赠与非本村村民,禁止任何村组织分配和开投宅基地。否则,严格追究村集体法定代表人和组织者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条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占用农村村民住宅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新购新增建设用地新建私人住宅;禁止以建设私人住宅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大于80㎡(含80㎡)的宅基地或将原有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水利控制用地、电力控制用地、山林控制用地、农田控制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及道路控制用地等兴建私人住宅。第六条在镇级以上(含镇级)主干道旁首排的私人住宅新建、改建、扩建,应按照法定手续报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审批。第七条私人住宅严格遵循先报建后施工、先改建先退缩的原则。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第九条凡申请加建,必须出具有资质检测部门检测确认可加建的鉴定书。第十条报建的私人住宅与土地证或宗地图图形不相符的,该土地证要依据要求按规划、国土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地籍变更登记。 第二章规划要求第十一条现有居民住宅区和旧村内私人住宅在不违背“以下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原约定的规划建设管理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以下规定是:主巷宽度不少于2米,侧巷宽度不少于1米,不得侵占集体公共用地。并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线,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如原有土地证或地基的侧巷宽度大于本指引规定的侧巷宽度的,维持原有土地证或地基的侧巷宽度。第十二条原则上要求私人住宅区主街道两侧住宅,其建筑风格、立面色彩应相互协调;首层层高、底梁标高应协调一致;同街同巷的住宅阳台等飘出构件的方向和宽度应统一有序。 第十三条层数和高度(一)私人住宅不得超过5层;俗称“半层”的,按一层计算;,≥;楼顶梯间不作一层计算。(二)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女儿墙顶的高度。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三)临村级或以上主干道的私人住宅,,具体要求根据不同地段由镇规划建设部门或村组自行划定,并要求同侧住宅首层高度及飘出应协调一致。第十四条阳台、梯间及飘蓬等(一)街巷间距6米(含6米)以上才能设置外飘空间(包括阳台、梯间和房间等实体空间),。(二);。第十五条附属设施(一)门口步级、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及坡道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建设。如陡坡形的巷道确需建设台阶或坡道的除外。(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三)烟窗、空调室外机位置等原则不得设置在正立面,如需设置须结合立面进行设计,并照顾相邻房屋,有组织排烟、排水等。(四)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边缘线。 第三章报建流程第十六条对拟建宅基地完全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向镇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正规报建手续,经验收合格可办理房产证。报建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3份和《区个人自建住房规划施工验收备案表》1份填写;(二)申请人填写完《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后递交村民小组、村委会进行初审,同意的需盖章确认。(三)申请人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窗口提交以下资料进行正规报建: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一式3份;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③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含地形及红线坐标,须原件核对);④两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平立剖面及结构等图纸(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必须符合我镇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⑤临街和主干路两侧住宅须提交建筑效果图;⑥施工单位及施工负责人资质证书,施工合同等施工资料。(原件核对)(四)经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批后,申请人须向所在村小组申办建筑材料临时堆放场地使用证明,并向村小组缴纳场地使用保证金和工人工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