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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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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doc

上传人:s1188831 2019/11/25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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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发布日期:2003-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内容摘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金融不良债权的再度对外转让业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制,相关业务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本文基于不良资产的收购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债权受让主体资格、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债权组合出售、债权受让方利息求偿权、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从而提示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以防范与化解金融债权处置中可能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法律问题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运行三年多以来,,并综合运用多种投资银行手段进行处置。“截至2002年12月31日,,;,。这是三年来东方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账面金额最快、收回现金最多的一年。2002年的处置不良资产金额与现金收回金额是前两年的总和”:“2002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打包处置、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价值约占全年处置不良资产50%以上”⑴。“长城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2000年主要是收本收息,2001年以收本收息、物权处置为主。2002年则出现了重大变化,在1-,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的资产占总处置额的46%,债权重组占19%,诉讼追偿占16%,破产清偿占17%”⑵。上述数据表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或成为主导方式之一。东方公司前后两次不良资产打包境外出售、两次不良资产组合境内转让、长城公司大规模的债权拍卖、华融公司巨额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等交易的成功,均预示着债权(组合)转让方式在今后不良资产处置中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该业务隐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一些项目在运作中已经暴露出相关风险,值得密切关注。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受让为基础,探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业务中法律问题。第一部分AMC与原债权银行的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即从原债权银行受让不良资产,是本文第二部分债权转让业务的基础。从原债权银行剥离不良债权的角度上看,该收购行为亦可称为债权转让业务。一、不良资产剥离行为的法律性质1、被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及种类: ①不良资产剥离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第四条的规定,不良贷款剥离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