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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拆迁计划.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11/26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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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宿州拆迁计划宿州拆迁计划篇一宿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6年宿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管委会(以下称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察、财政、住建、规划、房管、人社、发改、民政、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拆迁实施机构是指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组织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第六条拆迁实施机构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非经营性单位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拆迁实施机构对被委托单位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拆迁人应当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第九条《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状况、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第十条《拟征地告知书》经公告后,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三)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五)分户或入户,但因婚嫁、出生、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按规定可以办理的除外;(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拆迁实施机构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工商、国税、地税、房管、质监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拆迁时,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不予认定和补偿。第十一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拆迁人应及时将征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示。征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签约期限等事项。第十二条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与被拆迁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拆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将档案资料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六条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二)被拆迁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三)被拆迁房屋所占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认定的房屋面积、用途、安置人口及所占土地面积确定。第十八条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