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为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为了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生导师素质,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第一条硕士生导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身体健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岁,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或主持企事业委托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必要的实验仪器和科研协助人员。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取得省级科技成果或地、厅级以上科研奖励(以上本人均为第一作者或成果主要完成人)。每学年为本科生至少开设一门较高水平的课程,能讲授一门以上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研究生主要课程。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第二条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者应向相应学科、专业所在系(院)的学位委员会分会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交本人正式发表或出版的包括首页或封面在内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由系(院)学位委员会分会审核推荐,报院研究生处。第三条研究生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第四条根据同行专家评审结果,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到会委员(超过应到人数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应到人数的1/2以上(含1/2)赞同票数者,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由学校发文公布。第五条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者,由学校列入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收到硕士研究生后,由院长聘任上岗。第六条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第七条申请我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与校内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办法相同,经评审通过后的硕士生导师列入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原则上可独立指导研究生。第三章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复审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复审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九条复审的范围为我院在岗或外单位在我院兼职,能够在退休前完整培养一届的硕士生导师。第十条复审的基本条件同遴选条件。第十一条资格复审的硕士生导师应填写《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表》,由系(院)学位委员会分会审核,形成是否同意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的明确意见。第十二条研究生处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三条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经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参加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第十四条通过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者,可继续招收、培养研究生。第十五条未通过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者,暂停招收研究生。第十六条连续两次未通过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者,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