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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义、量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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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义、量刑.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11/26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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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义、量刑刑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义、量刑】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这次修订刑法新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其中,“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根据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进行随意买卖。即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也是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的。本条关于处刑的规定为两档刑,第一档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档刑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一、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本条具体规定了罚金刑的处罚幅度,即“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这是根据这种犯罪具有牟利性的特点规定的。其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即罚金的数额的具体确定,是以实际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计算基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越高,应当判处的罚金数额也就应越大。下面是诗情画意的句子欣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琼壶歌月,长歌倚楼。岁岁年年,花前月下,一尊芳酒。水落红莲,唯闻玉磬,但此情依旧。,人不见,水空流。,在岁月的流失中毁掉自己。,踏碎这一场,盛世烟花。。。。。,恍若白驹过膝,忽然而已。然,我长活一世,却能记住你说的每一话。,梦醒,我终于看见真实,那是千帆过尽的沉寂。,有些模糊。可每一笔勾勒,每一抹痕迹,似乎都记载着跨越千年万载的思念。,我们彼此站成了岸。,背负万丈尘寰,只为一句,等待下一次相逢。,禁锢了时空,,不过我指间烟云世间千年,如我一瞬。,风雨散,飘然何处。,一邂逅,终难忘。相逢主人留一笑,不相识,又何妨。,一入江湖岁月催;皇图霸业谈笑间,不胜人生一场醉。,多愁多恨亦悠悠,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未妨惆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