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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冲突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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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冲突与.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1/27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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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冲突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冲突与适用草稿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均于近期发布,并都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冲突,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较为罕见。如何理解与适用,成为我省基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之困惑,笔者略作拙议。一、《细则》与《办法》冲突(一)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围《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办法》第二条: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二) 公共场所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甲类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乙类场所实行备案管理。(三)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复核《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效期四年,美两年复核一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效期两年,无复核规定。(四)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义务《细则》与《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基本相同,只是《办法》还明确具体规定了。1•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从业人员有单位组织培训,但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2《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清洗、维护、检查等具体要求。(五) 行政控制《细则》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行政控制。《办法》第二十条:发生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六) 法律责任这是《细则》与《办法》冲突最大部分。无证经营《细则》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注销、涂改、转让、倒卖的卫生许可证。《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两万元以下罚款。《细则》第三十六条(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