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指公、检、法为了有效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二):公、检、: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三)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1二、拘传(一)概念指公、检、法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二)::性质不同: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传唤由办案机关以送达传票的形式进行,传唤时没有执行人员,只有送达人员。:刑事诉讼中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2(三):拘传必须有拘传证,决不可无证拘传。拘传证的签发: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法院院长、:(1)执行拘传每一次不少于2人,执行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严格的拘传程序中,拘传证上应该有被拘传人的三次签字。(2)每次拘传最长时间:12小时。(刑诉法92条):不限,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立即讯问,讯问后让其返回三、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的概念指公检法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二)取保候审的对象(1)可能在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微犯罪;(53条)(2)虽然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的(52条)(3)应当逮捕但是身患重病的;4(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的;(60条)(5)应当逮捕但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6)应当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5条)(7)诉讼期限届满,但诉讼还没有结束的,可以把逮捕变更成取保候审;(69条)(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5(三)取保候审的方式(1)两种方式。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2)这两种担保由被取保候审人自己提供。(3)这两种担保方式对同一个人在同一个时间内不能同时使用,但是可以先后使用;(4)保证人的三项规定::保证人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有两项责任:;。:,没有尽到责任应当承担什么后果,不是由决定机关而是由执行机关来认定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高法解释)7(5);:起算金额1000元,上不封顶;;,由公安机关处理,没收保证金;,保证金应如数退还。8(四)被取保候审的人应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五)取保候审的期限12个月9四、监视居住(一)监视居住的概念指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二)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的规定比取保候审多一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监视居住的期限:6个月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相同点(1)适用条件相同;(2)执行机关相同;(3)二者关系:原则上先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无法适用时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不是监视居住的必经程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