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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赔偿标准.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27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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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赔偿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施行。部长郑斯林2003年9月23日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急性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