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市区第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检刑诉(2017)67号被告人陈勇,男,16岁,200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学生,住中山小榄镇兴宁路11号。2017年3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勇于2017年3月8日中午,在大华学校因为小事与被害人李军发生口角纠纷,被李军扇了一记耳光,心理忿忿不平,为报复被害人李军,于当天下午6:00放学时,在学校操场处用弹簧刀划伤了李军的脖子。被害人李军当即被老师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鉴定,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勇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学生;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中山市市区第一人民检察院检查员:谢永浠、赵佳敏2018年5月3日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3、李军受伤的医院鉴定结论。4、李军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共13218元。5、被告人陈勇的供诉与上诉证据相互吻合。经医院鉴定,被害人李军受伤,致气管破裂,食管全层破裂,并经手术修补,评定为重伤二级;同时致纵膈气肿,评定为轻伤一级;,甲状腺挫裂伤,右侧胸腔少量积气,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第一,虽然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害人引起的,被害人李军有错在先,弄脏了陈勇的衣服,不仅没有道歉,还扇了陈勇一记耳光。但这也不应该成为陈勇用刀扎伤被害人的理由。假如陈勇做到宽容他人,不斤斤计较,退一步,海阔天空,也不会发生这起悲剧。第二,这起案件原本是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泼水行为引发的学生之间的纠纷,如果被害人能主动告诉老师,由老师出面调解,也不至于演变为严重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第三,弹簧刀是属于管制刀具,被告人把弹簧刀带回学校是违法行为。被告人陈勇为泄愤用弹簧刀故意伤害他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第四,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