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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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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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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干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方案为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养殖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也持续健康发展。二、划定的原则、依据和类型(一)划定原则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二)划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三)划定类型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1、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下相关乡镇、环保局、畜牧局限期搬迁、关闭、取缔或转产。2、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限期搬迁或关闭。3、可养区。可养区是指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一)禁养区范围1、县城规划区与乡镇集镇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2、赣江新干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七琴网形坑水库、桃溪安塘水库等乡镇饮用水源地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3、风景名胜区与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规划住宅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5、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规划的各类工业园、产业园规划用地及外延500米范围内。6、黄泥埠水库、田南水库、窑里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小(一)型水库最高水位线上游1000米范围内;小(二)型水库、山塘最高水位线上游500米范围内。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二)限养区范围1、县城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与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外延500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2、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200米至500米范围内,乡道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