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XX县校车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82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XX县校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1/30 文件大小:8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XX县校车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旬邑县校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和规范校车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学龄前儿童的车辆。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不得使用或租用各类货运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第三条: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教育、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等相关部门组成。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召开联席会议,查找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管理对策。第四条:机动车遇有喷涂校车标志或放置了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让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校车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教育、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能。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二) 全面掌握校车保有量,并做好备案;(三) 对学校、幼儿园提出的配置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四)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时掌握校车使用和校车驾驶员聘任情况,及时查处不合格的校车以及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二) 加强对校车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统一校车标识;(三) 对校车超员、超速、未及时办理交强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四) 督促各学校和校车驾驶员落实校车安全检查制度;(五) 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八条:交通部门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会同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做好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二) ,对各学校上报的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勘察审批,并根据行驶线路情况规范校车接送停靠站点;(三) 加强校车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非学生营运、校车非法从事旅客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制或使用校车,要严格按照校车驾驶员条件聘任使用校车驾驶员;(二) 应建立落实校车的安全管理机制和检查制度,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三) 应将校车及驾驶人信息向上级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四) 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数量,杜绝超员现象;(五) 接送小学低年级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学校、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六) 应要求校车驾驶员每天在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之前对校车进行安全例检,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二级维护和安全性能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安全。第三章校车通行管理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的并且具有统一校车标识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第十一条:为保证车辆载员及运行情况的安全,学校、幼儿园对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要安装车载监控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二条: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机动车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二)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交警、交通、环保部门检验合格;(三) 校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四) 专用校车应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规定喷涂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规定的标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持有效驾驶证,并应是学校所在地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发;(二)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四)最近3年内,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五) 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六) 未受过刑事处罚;(七) 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