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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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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法律意见书致: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三建”要求增加工程有关费用的事宜敬启者: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法律意见书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现就贵公司咨询的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三建”)要求贵公司在“鑫瑞·学府花园”项目上增加有关工程施工费用的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参考资料。本律师于2011年12月15日接受贵公司吴总当面咨询,于12月16日收到小戴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初步审阅后,于12月19日要求贵公司补充相关资料,12月20日收到相关的补充资料。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均系贵公司所提供,含:(1)贵公司与厦门三建于2008年8月6日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于2008年8月18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书》;(2)贵公司与厦门三建于2010年3月25日签署的《确认书》;(3)《工程工期顺延签证单》共30份;(4)厦门三建提交给贵公司要求增加有关费用的《补充协议书(二)》;(5)厦门三建计算的《工程款迟延拨付及保证金延付利息》计算表、工程造价(增加)经济指标计算表、“鑫瑞·学府花园”总进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厦门市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30层,TEL:0592-2680710,FAX:0592-26807602度计划表。二、对厦门三建要求增加有关费用的分析意见。根据上述厦门三建提交给贵公司要求增加有关费用的《补充协议书(二)》的有关内容,厦门三建要求通过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的有关费用包括:(1)工程进度款、工程保证金迟延拨付的利息,共计911700元。(2)材料人工费上涨费用2593043元,增加的水电安装工程费350000元,合计2943043元。(3)工程延期导致增加的管理费、设备租赁费合计829414元。现针对厦门三建提出的以上要求,主要依据贵公司与厦门三建之间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分析如下:(一)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及保证金迟延拨付的利息问题。厦门三建就该问题详细列出了《工程款迟延拨付及保证金延付利息》计算表,对于表中的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请贵公司核实。但对于其要求是否合理,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法律责任及按何种标准承担责任,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以下条款:(1)关于支付方式的约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4、25、26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之“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2)违反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根据上述条款,如贵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从应付款的第8天起,按当期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如逾期拨付工程保证金的,合同中并无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此,对于厦门三建的该部分主张是否合理,只要依据上述约定及贵公司实际支付的时间即可作出相应的判断。同时,可提请注意的是,即使贵公司存在迟延支付的情形而应当支付违约金,也可主张与厦门三建延期施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抵。(二)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