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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磨伟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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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磨伟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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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磨伟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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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磨伟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磨伟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的支持!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1282号原告: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莫仕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新华,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永用,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磨伟杰。1委托代理人:梁军华,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3年12月10日开庭时间:2014年4月15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仕尧、委托代理人曾新华、韦永用。被告磨伟杰: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梁军华到庭第三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14年3月13日)原告诉请要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购车款及管理费、GPS服务费和营业税未还。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购车款15605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179元(以每月应付而未付数额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从2012年5月20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止,分段计算);3、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4、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8400元、GPS服务费960元、营业税513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电脑咨询单,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本案原告具备将本案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的经营资质;22、《关于按揭购置和车辆挂靠合同》、行驶证、合格证书,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了桂A×××××重型自卸货车并挂靠在原告处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事实;除了首付款,剩余的款项由甲方担保办理按揭贷款,被告按月付款;合同第二条第四款被告每一月应向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原告支付管理费300元,GPS服务费60元,税金按国家规定支付,逾期按欠款总额每天1%支付滞纳金;第四条第四款,被告的车辆必须买保险,必须按时年检和二次维保等都是被告的义务;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桂A×××××货车的销售价格为311000元,本案车辆是原告从第三人处购买的;4、还款承诺书,证明截止2012年5月31日,被告确认桂A×××××货车尚欠按揭贷款54096元的事实;5、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检测收据、照相发票、GPS监管服务协议、个人车辆设备安装单,证明桂A×××××货车有关费用的支出,原告履行了挂靠管理义务;6、运输证、照片、业务入账通知,证明桂A×××××货车挂靠在原告处并实际运输经营事实;业务入账通知,是被告在挂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代被告办理保险理赔事项,原告履行了管理义务;37、声明,证明原告对被告履行了合理的催告义务;8、汽车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桂A×××××货车是原告以抵押贷款方式从第三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而来,因为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对第三人的违约;9、税收通用完税凭证,证明桂A×××××货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