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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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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2/1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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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局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总则第一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第二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二章出国(境)经费管理第三条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办〔2008〕104号)文件执行。第四条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五条财务处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六条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第七条规范单位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活动,一律不准借考察学****名义用***组织外出旅游。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第三章公务车辆管理第八条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的更新和购置。第九条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第十条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不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第十一条对车辆进行集中定点保险。第十二条对车辆修理实行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定点维修。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浪费,尽量降低车辆维修费用。第十三条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情况下统一使用93号汽油。第十四条实行省内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统一支付。第十五条制定相关的车辆日常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第十六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第十七条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无明确保障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定点停车。第十八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章公务接待管理第十九条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第二十条公务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