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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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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2/1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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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检查2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管理,做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医疗器械法规和相应质量管理规范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或使用等环节开展检査的相关检查员的管理。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检查员实行分级管理,检查员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第四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发布检查员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国检查员管理工作。省级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相应检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和管理。第五条总局组织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统一组织开展师资培训。第六条检查员队伍实行单位审核、教育培训、资格考试、考察聘用和综合考评的动态管理机制。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检査员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检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廉洁公正;(二) 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管或检查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掌握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技术;(三) 具备较强的观察分析、沟通交流、团队协作和文字表达等能力;(四)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现场检査工作要求。第九条国家级检查员应具备较强的英语水平,熟悉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具体推荐、遴选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检查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服从医疗器械现场检查任务的选派,不得无故缺席;(二) 按规定完成检查任务,对其承担的任务及结果负责;(三) 严格按照检查程序、方案和标准执行现场检查任务,并如实记录,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并及时向检查派出机构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四) 按照要求参加检查员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五) 按规定签署严格遵守检查员行为准则的承诺,提交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第十一条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查阅被检查单位与检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记录及其他资料;(二) 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 进入特殊区域检查时,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 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交流;(五) 享有检查派出机构按财务规定提供的交通、生活和工作条件及相应的劳务补贴;(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检查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对被检查单位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相关信不得检查与执行的检查任务无关的资料;(二)不得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兼职,未经允许不得为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技术咨询,对可能影响检查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情况,应主动向检查派出机构申请(三)实施检查过程中,自觉遵守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对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对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四) 自觉遵守廉政有关规定和要求;(五) 主动学****钻研检査业务;(六)及时更新检查员库中的个人信息,保证信息准确。第四章考试和聘任第十三条各级检查员的考试分别由相应级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第十四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查员的聘任。省级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相应级别检查员的聘任。第十五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