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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读书之乐 2019/12/1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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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公共分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26日,原告张清波与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张清波购买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洪峰公寓”12号楼1808室房屋1套,,,,房屋总价款为72500元;该房屋交付使用时,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2)上海洪峰地产公司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包括+3%),不向原告张清波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 2005年12月18日,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洪峰公寓”竣工验收,经有关部门测绘,,,。 2005年12月20日,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向原告张清波发出办理入住通知书,并要求原告张清波补交增加部分面积的购房款13877元,。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通知张清波补交增加公摊面积部分的购房款的要求遭到原告拒绝。但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以不补交增加部分面积的购房款,该公司将不给原告张清波办理入住手续。在此情况下,原告张清波无奈之下向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交纳了增加部分面积的购房款13877元,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原告张清波认为,2005年8月26日,其与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被告开发承建的“洪峰公寓”12号楼1808室房屋1套,,,。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上海有关部门测绘,,,。在办理收房手续时,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向其收取了包括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在内的房款。本人当时提出异议,但被告以不补交公摊面积部分的购房款,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据此,在被告胁迫下,。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公摊面积增加部分的面积,购房者不予补交此部分增加面积的购房款。因此,被告要求购房者承担公摊面积增加部分的购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将自己多交纳部分的购房款予以返还。鉴于此,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清波于2006年3月12日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认为,原告张清波所购房屋不仅共用分摊面积增加,套内面积亦有增加。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于房屋的最终购房总款,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因此,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张清波补交增加面积部分的购房款是有法律事实和依据的。故原告张清波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清波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清波与被告上海洪峰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全面履行。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争房屋的焦点是对于公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44条第1款对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因按照本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因此,因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而引起建筑面积增减差异的,应适用上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44条第1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