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精品】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之缺陷与完善.doc

格式:doc   大小:71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精品】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之缺陷与完善.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1 文件大小:7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精品】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之缺陷与完善.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之缺陷与完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当事人往往会巾请伤残鉴定及请求伤残赔偿。对这类案件依据怎样的标准鉴定及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颇多不同的认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拟就现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与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如何完善谈谈个人浅见。一、人身损害伤残鉴主标准存在的缺陷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伤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人身保险赔偿和国家损害赔偿等。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大多数涉及伤残鉴定问题。我国现在已实施的伤残鉴定标准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及最近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路标准》、屮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鉴定》等。其屮《工伤标准》及最新发布的《道路标准》为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通过对上述标准的分析,不难发现现行伤残鉴定标准存在下列缺陷。(一)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鉴定标准,但对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大量损害致残如伤害致残、产品质量致残、医疗损害致残等案件的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不好适用哪种标准,导致大多数案件只好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它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如《工伤标准》和《道路标准》。而对方当事人往往会以不是工伤致残或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予以抗辩O(二) 不平等性:日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日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这一行业标准属残,而适用另一行业标准就不构成残疾,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比如国家标准的《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都将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如对同一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等级,有时甚至高出二、三个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另外,《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在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划分上也是不一样的。《工伤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三个级别,即1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至7级为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8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道路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4个级别,即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8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至10级为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有两种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道路标准》屮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o即未作晋级规定。而《T伤标准》规定“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三) 伤残鉴定标准多,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标准虽规定了各自适用范围,但有些案悄不明了的,法医还得去查询,弄清楚伤者属哪一类伤残,请求哪一方面的赔偿,再去查相关鉴定标准,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仅有时难以选择适用。如丁某驾驶一重型口卸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将某公司正在施工中的横跨公路的电话线挂断,致使在电线杆上施工的陈序来摔伤,交通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