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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就失业证办理《就、失业证》发放1、办理依据(1)津劳场管(96)134号(2)津劳场管(95)342号2、办事条件辖区内企业用工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就、失业证》以备记载职工就、失业情况,并以享受失业保险时用。3、所需材料(1)企业填写在职职工领取就失业证表一式二份。(2)发放《就、失业证》由企业填好后,存入本人档案。(3)社会失业人员,档案转区后由户籍所在街填写发放。4、办事程序企业填写在职职工领取就失业证表一式二份。发放《就、失业证》由企业填好后,存入本人档案。社会失业人员,档案转区后由户籍所在街填写发放。5、受理部门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和平区新兴路38号(一楼大厅)电话:581176556、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7、办事时限预约期内办完。8、收费标准免费9、办理结果企业从业人员的《就、失业证》存入本人档案,社会失业人员的《就、失业证》由本人保管,求职和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时使用。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就医补助报销和医疗帮扶一、办理依据津劳社局[2007]45号《关于建立失业人员基本医疗帮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办事条件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2、失业人员住院医药费报销,实行自己负担与报销相结合,首先本人自负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10%,超出部分按75%报销,报销上限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4倍的75%。3、特殊性检查项目、一次性材料费和自费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4、申请预支医疗补助金30—40%,累计预支不超过15000元。5、限额内预借医疗补助金。6、提前结算医疗补助金,住院一周内凭日结算清单报销。7、延长医疗补助金享受期限15—30天。三、办事程序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住院需到指定医院(总医院、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民医院、代谢病医院、骨科医院、海河医院、公安医院、和平中医医院、四面钟医院),并先到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备案。2、失业人员报销医疗费,持指定医院单据到户口所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区失业保险科负责复审报销。四、受理部门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和平区新兴路38号(二楼大厅)联系电话:58117617五、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六、办事时限区失业保险科每月3日至18日为统一医疗费报销时间七、收费标准无费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丧葬补助救济一、办理依据津劳失[2008]1号《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二、办事条件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其中抚恤金未成年人计算到16周岁)。根据家庭情况分别按4450元、13350元、20025元、26700元计发。三、办事程序失业人员直系亲属持原失业人员就失业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丧葬补助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单据,经审后到失业保险科领取救助。四、受理部门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和平区新兴路38号(二楼大厅)联系电话:58117617五、接待时间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