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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研究.doc

上传人:lxydx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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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研究【内容摘要】诉讼请求是诉讼中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是原告诉讼目标的载体和实现途径,原告在诉讼中对诉讼请求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利。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突破了普通诉讼中“原告必须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资格限制,如何管理与处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直接关系到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效果。因此,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管理与处分效果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3年1月1日,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尽管内容有限,但已开启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破冰之旅。相较于人们对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广泛关注,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问题却少有人问津,然而,无论环境公益诉讼最终由谁提起,诉讼请求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问题的研究就极具现实意义。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根据诉讼请求内容和所欲达到判决效果的不同,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对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研究亦以此展开。一、确认之诉中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诉。确认之诉是德国普通法末期扩大化司法权的产物,通过确认判决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做出权威性确定,发挥着排除将来纠纷的预防性司法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原告与被告行为后果联系的非直接性,确认之诉的使用相对较少,但是,由于确认之诉具有预决性和阻止性的特点,原告可以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向法院请求确认一定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以便为将来可能发生之事件进行预案救济或纠纷排查。当然,这一方面需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具有深刻的权利责任意识和极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使用的协调性和优化性。二、给付之诉中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请求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给付既可以是物的给付,也可以是行为的给付。给付之诉的使用率较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以给付为内容的诉讼请求也占多数。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环境损害尚未发生,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阻却危害环境之行为的发生,因此,一旦原告提起以停止侵害为内容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即可阻却危害环境之行为的继续,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救济性环境公益诉讼中,往往是多种请求并存,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为内容的诉讼请求,其诉讼效果往往具有普适性,一旦对方履行了该请求,环境利益的所有享有者均可获得,从而实现环境利益上的救济。损害赔偿是给付之诉的重要内容,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是主张损害赔偿还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请求更有益于环境损害的救济呢,则需要审慎考虑、理性配置。环境损害具有时间跨度大,空间范围广,受害主体广泛,损害隐蔽、持续,救济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等特点,往往无法通过金钱上的赔偿得到充分补济,此外,环境污染的损害通常也很难用金钱来准确衡量,即使能够计算出损失的具体金额,赔偿金的分配、管理与利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