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张晓亮抢劫.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张晓亮抢劫.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2/1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张晓亮抢劫.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晓亮抢劫(2008)大刑初字第48号,张晓亮抢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大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本案被害人宋二锋,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略),来京暂住(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晓亮,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易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2007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亮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二锋又以要求被告人张晓亮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1司左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二锋、被告人张晓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晓亮伙同一山西男子持刀窜至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金帆渔村饭店”门口,抢劫被害人宋二锋、陈艳华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8元)时,遭到宋二锋反抗未果,抢劫中致宋二锋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张晓亮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查询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晓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亮在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宋二锋的反抗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二锋诉称,2007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晓亮伙同一山西男子持刀窜至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金帆渔村饭店门口,抢劫我和陈艳华的手机时,遭到我的反抗,且被告人在抢劫中,致我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请求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张晓亮刑事责任2的同时,判令赔偿我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2000元、手机修理费130元,共计人民币3530元。同时向本院提供了医疗票据、诊断证明、身份材料等证据。被告人张晓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是我同案拿刀伤的被害人,我没有拿刀,我也没抢手机。另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自己无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晓亮伙同一男子持刀窜至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金帆渔饭店”门前,抢劫被害人宋二锋、陈艳华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8元)时,遭到宋二锋反抗抢劫未逞,抢劫中致宋二锋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张晓亮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另查明,被害人宋二锋因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80元、误工费1437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晓亮的到案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3时。2、被害人宋二锋的陈述,证实2007年6月30日零晨1时左右,我和女朋友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