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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房产纠纷.doc

上传人:zbptpek785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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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离婚后的房产纠纷孙晓鹏与其妻子夏红莉离婚后,双方因房产分割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夏红莉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孙晓鹏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人意料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孙晓鹏与夏红莉又被孙晓鹏的姑姑孙明蕊起诉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究竟是什么原因引发了这起蹊跷的案中案呢?婚前赠款孙晓鹏大学毕业时已经24岁。因为家中比较贫困买不起房子,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孙晓鹏谈了几个女朋友都莫名其妙地散了。孙晓鹏的姑姑孙明蕊为了侄儿能够有稳定的生活,经过慎重考虑,她将在加拿大做生意时积攒的98万元汇给孙晓鹏,并特别指明该款项只能用于购买房屋;若挪作他用,她将立即把款项收回。孙晓鹏也明白姑姑的良苦用心,就用全部款项在石景山区购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晓鹏。婚后约定2009年10月,孙晓鹏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夏红莉,两人互有好感。经过三个多月的短暂接触,他们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同年举行了婚礼。婚后初期,孙晓鹏的暴躁性格还有所控制,两人相处得还算可以。婚后一年左右,孙晓鹏便暴露出大男子主义作风,家务基本上不做,稍不顺心就辱骂夏红莉。刚开始,夏红莉对其好言相劝,但孙晓鹏根本听不进去。后来,夏红莉直接跟他提出:“如果你不改改你的臭脾气,咱俩就离婚。”孙晓鹏在结婚前相过很多次亲,知道像夏红莉这样的妻子并不好找,便写“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犯。他为了表决心并讨妻子欢心,表示愿意将自己名下房产份额的60%约定归夏红莉所有。双方于2011年2月2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及“夫妻更名申请”,就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产作出了进一步的约定,将该房产处分为双方的按份共有财产,并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管理局做了合法的核准,颁发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且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孙晓鹏(占房产40%的份额)和夏红莉(占房产60%的份额)。离婚后确权后来,因两人家庭背景差距较大,再加上性格严重不合,在夏红莉的一再坚持下,孙晓鹏同意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到石景山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的第8条明确约定: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产男方占40%的份额、女方占60%的份额,将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扣除孙明蕊的98万元后,剩余的款项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离婚后,夏红莉另行租房居住。夏红莉及其委托的律师与孙晓鹏协商卖房事宜,孙晓鹏表示自己只有这一套房用于居住,不同意出售;如想分割,只同意补偿夏红莉20万元,而该房的市值大概在230万元左右。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夏红莉以离婚后财产分割为案由将孙晓鹏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等待法院开庭的过程中,夏红莉接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电话,让其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夏红莉在拿到起诉书后才知晓,是孙明蕊作为原告将孙晓鹏(第一被告)和夏红莉(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将两人的诉争房产确认归其所有,并责令二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是:诉争房屋系其借孙晓鹏名义购买,并与孙晓鹏约定孙晓鹏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能出租、出售或进行其他处分。在开庭时,孙明蕊向法庭提交其与孙晓鹏签订的《借名购买房屋协议书》、工商银行汇款凭证、房产证、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管理局调取的房屋登记材料。孙晓鹏对所有证据均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房屋所有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