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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doc

上传人:zbggqyk171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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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入刑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又一次引起了学术纷争。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有研究成果,本文从刑事立法和司法认定两个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探讨,特别是对于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自首、犯罪停止形态及法定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指导司法工作尽绵薄之力。【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认定法定刑在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见于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随后被纳入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列为第395条第1款。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本罪进行了一定的修订,相对于旧法条而言,新法条将量刑细化为两个档次,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改为10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大贪和巨贪往往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底牌,能证明合法的就证明合法,不能证明的要么就往别人身上推卸责任,要么就以沉默或“记不清”这种方法应对,因此,经常有人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失忆”大贪官的避风港。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正确区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收入,还是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在研究这个罪名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国家司法机关经调查查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那一部分是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就不能将该国家工作人员判处此罪。如果该家庭成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责令其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又不能查明其合法来源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如果该家庭成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该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其家庭成员,都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当前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涉嫌的巨额财产来源经常作这种虚假说明:称该财产是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或者为了逃避司法追究,将存款、汽车以及股票、别墅等财产登记在其近亲属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应仔细核查,及时准确地调查清楚该家庭成员是否有条件得到这些财产,如果没有条件,就应当立即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将其认定为本罪。(二)正确计算差额部分财产的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金额,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条例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超过合法收入和支出的巨额财产数额应当在30万元以上。计算差额部分财产数额的难点在于国家司法机关很难发现的灰色收入、支出和许多没有登记在册以致难以准确计算的家庭日常开支,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对行为人的“解释”认真核查,同时对行为人进行政策攻心和思想教育,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当效仿国外鼓励和引导信用卡消费,这样,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会有章可循。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一)肯定说。认为本罪有自首情节。即本罪本身不存在自首的情形,然而犯罪嫌疑人能够因说明其获得巨额财产的相关情形而构成自首。具体地说:本罪自首的认定必须以犯罪嫌疑人得到巨额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行为人不论何时说明了巨额财产的犯罪来源,都应认定其成立自首。(二)否定说。认为本罪没有自首情节。因为此罪是一种特殊犯罪,不作为是构成这一犯罪的行为方式,在